國家新聞出版署一季度下發四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嚴厲打擊記者借新聞采訪從事經營活動和借媒體監督進行敲詐勒索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記者5月8日從國家新聞出版署門戶網站獲悉,今年一季度,國家新聞出版署下發4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嚴厲打擊記者借新聞采訪從事經營活動和借媒體監督進行敲詐勒索等不良從業行為。4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華夏時報社、祖國雜志社、陜西農村報社3家新聞單位,以及來自該3家新聞單位的4位記者。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對3家新聞單位給予警告、罰款、整改、暫停核發新聞記者證等處罰,對相關個人給予警告、罰款,吊銷新聞記者證、列入新聞采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限期或終身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的處罰。 謀取不正當利益 5年內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經國家新聞出版署依法查明,華夏時報社記者金微、馬維輝借新聞采訪工作從事經營活動。其中,金微借新聞采訪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新聞采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馬維輝借新聞采訪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記者查閱《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顯示:“新聞記者不得從事與記者職務有關的有償服務、中介活動或者兼職、取酬,不得借新聞采訪工作從事廣告、發行、贊助等經營活動,不得創辦或者參股廣告類公司,不得借新聞采訪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借輿論監督進行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等濫用新聞采訪權利的行為。” 《新聞采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登記辦法》第四條則進一步明確了新聞采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其中第七項為“其他以新聞采訪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利用輿論監督進行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等濫用新聞采訪權利的活動”。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依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新聞采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登記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金微新聞記者證被吊銷,并被列入新聞采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5年內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依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給予馬維輝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 借監督行敲詐 終身不能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祖國雜志社記者汪凌云、陜西農村報社記者王力均有借媒體監督進行敲詐勒索的行為,同樣違反了《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其中王力的新聞記者證在案發后已經被注銷。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依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新聞采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汪凌云被吊銷新聞記者證,列入新聞采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終身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依據《新聞采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王力同樣被列入新聞采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終身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記者看到,《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屬于法律責任部分,其中第三項顯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轉借、涂改新聞記者證或者利用職務便利從事不當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新聞記者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聞采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登記辦法》第四條第八項為因新聞采編違法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屬于新聞采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之一。根據該登記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有此行為終身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新聞單位疏于管理 暫停核發該單位新聞記者證 記者發現,在涉及相關新聞單位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均有“單位未嚴格管理新聞記者”的字眼。打擊新聞采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新聞單位要切實肩負起主體責任。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新聞機構須履行對所屬新聞采編人員資格條件審核及新聞記者證申領、發放、使用和管理責任,對新聞記者的采訪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有違法行為的新聞記者應及時調查處理。新聞機構應建立健全新聞記者持證上崗培訓和在崗培訓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及時為符合條件的采編人員申領新聞記者證。新聞機構不得聘用存在搞虛假報道、有償新聞、利用新聞報道謀取不正當利益、違法使用新聞記者證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華夏時報社未嚴格管理新聞記者和經營人員,違反了《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七項、第十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處3萬元罰款,責令整改,嚴格落實采編經營“兩分開”,整改期間暫停核發該單位新聞記者證。 祖國雜志社、陜西農村報社未嚴格管理新聞記者,違反了《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處3萬元罰款,暫停核發該單位新聞記者證,并提出主管單位對兩家新聞單位負責人給予處分的建議。(記者 尹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