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加載中... 中央巡視組已陸續向今年第二輪巡視的全部10個省區市和3家單位反饋了巡視意見。中央巡視組發現,在一些地方,有的權力部門責任擔當意識不夠,有的干部存在選擇性作為等問題。此前,國務院曾提及與“選擇性作為”相近的行為“選擇性落實”,并視為“作風不扎實”的表現之一。 只要看一個人把時間和精力放在哪里,就可以大致判斷出這個人是怎樣的人。作為官員,必然也和普通人一樣“有所為有所不為”,但這里所說的選擇與新聞通報中的“選擇性作為”不是一回事。 官員權力在手,作為就是用權。該如何用權,既有“權為民所用”的宗旨要求,更有法紀的規范約束,為何用權、如何用權都有客觀、剛性的標準,不能作為的,切不可亂作為;該作為的,不能不作為。在這個意義,官員的作為是不能選擇的。 然而,“選擇性作為”現象在一些領導干部身上卻屢見不鮮。有的“權為己所用”,能給自己帶來好處的就“當仁不讓”,凡是認為“出力不討好”的便銷聲匿跡,漠視責任,不推不動,甚至推了也不動;有的“利為己所謀”,大搞權力尋租,墜入貪腐犯罪深淵;有的“情為哥們所系”,能給“圈子”和特定對象施恩惠的事,迫不及待地亂作為,不惜損害原則,犧牲公共利益。 這種“選擇性作為”帶來的惡果是,一方面,在一些地方和部門,權力頻頻罔顧黨紀國法而越軌,肆意亂為污染政治生態;另一方面,一些領導干部漠視民生疾苦,漠視國家與民族的長遠利益,見“險灘”而卻步,遇“硬骨”而先逃,對全面深化改革,空喊口號不落實,對繞不過去的矛盾,聽任惡化,哪怕積癰成患也不作為。 要想避免和消除這樣的“選擇性作為”,就必須對權力的責任和義務做出清晰的界定,并對履行責任與義務的情況做出準確的評價,以規范的制度約束權力的運行,讓各種監督真正落地。只要讓權力的一舉一動都在“陽光”之下,只有任何一次不作為與濫作為都能受到懲罰,才能確保官員嚴守用權倫理,確保權力永不脫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