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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在與政府溝通中提高公信力 媒體的公信力,是公眾對媒體報道真實性、公正性、中立性的信任程度,是衡量媒體權威性、信譽度和社會影響力的標尺。不可否認,新聞媒體的公信力近些年的確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媒體公信力的下降縱然有著多方面的因素,但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信息獲得渠道的不暢,無法及時、客觀、真實、準確地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對重要的公共信息掌握不夠,就不能及時公開,在信息化及開放的社會環境下,就必然遭受公眾的詬病。 一般來說,媒體的公信力包含及時性、真實性、權威性、指導性和貼近性幾個要素?!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實施,為新聞媒體在與政府溝通中提高公信力提供了良好途徑,新聞媒體應當積極主動、有所作為。 其一,《條例》以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規定了“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為新聞媒體及時獲得和發布公共信息提供了法律支持。 其二,《條例》規定政府公開信息必須準確、及時。如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政府有關部門都“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保證了新聞媒體獲得信息的真實性和權威性。 其三,《條例》在規定公開的內容和基本要求的框架下,還規定了建立健全信息發布的協調機制來保證政府公開的信息和媒體獲得的信息一致,這就保證了新聞媒體可以通過及時報道來影響受眾,在滿足社會多元表達和保持宏觀輿論一致的過程中體現新聞報道的指導性。 其四,《條例》規定了信息公開的主體,除政府機關和公共事務管理組織以外,還明確了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為信息公開的主體。新聞媒體可以發揮自身優勢與這些單位交流溝通,做好“民生”文章,在不斷“貼近生活、貼近群眾”中使公信力得到提高。 當然,僅靠《條例》的一些原則性規定,就能使媒體公信力一下子提高也是不現實的。媒體的公信力在于它傳達的信息必須是及時、真實、可信的,所以媒體要學會和政府溝通,善于和政府互動,勇于向政府求證,敢于向公眾負責。只有牢固樹立對社會負責的精神,杜絕虛假信息和失實報道,新聞媒體的信譽度和公信力才能有效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