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加載中... 摘要:北洋政府統治時期,中國的新聞法制制度在曲折中發展。北洋政府的新聞立法在客觀上推動了新聞法制制度完整化,但本質是抑制和阻礙新聞自由。北洋政府通過新聞立法,以保押費、預先審查、禁載事項、錯誤解讀憲法、恐怖統治等方式對新聞自由進行干涉,嚴重阻礙了中國近代新聞傳播事業的發展。 關鍵詞:北洋政府;新聞立法;新聞自由 一、北洋政府新聞立法概述 北洋政府統治期間,中國的新聞法制制度在曲折中發展。1916年至1928年,北洋政府頒布了一系列新聞法規,著眼于出版法、著作法、出版、新聞等方面的內容,北洋政府的新聞立法活動針對于兩點:一是與時俱進的創新型法律法規;二是對袁世凱政府時期的法律法規進行若干調整。北洋政府的新聞立法在客觀上推動了新聞法制制度完整化,明確規定了北洋軍閥時期的新聞事業活動。 二、新聞立法干涉新聞自由 1912年頒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及其他有關新聞事業的法律、法令,確立了以言論自由為根本原則的新聞法律制度。北洋政府統治下的中華民國,雖仍具有以自由為根本原則的新聞體制外殼,但本質上卻運用法律手段對自由新聞體制進行扭曲與破壞。 (一)保押費制度 1914年4月2日,北洋政府頒布《報紙條例》,規定了報紙發行的保證金制度。《報紙條例》第六條規定:“發行人應于警察官署認可后,報紙發行而是日前,以下列各款規定,分別繳納保押費:一、日刊者,三百五十元;二、不定期刊者,三百元;三、周刊者,二百五十元;四、旬刊者,二百元;五、月刊者,一百五十元;六、年刊者,一百元。在京師及其他都會商埠地方發行者,加倍繳納保押費。專載學術、藝事、統計、官文書、物價、報告之報紙,得免繳保押費。保押費于禁止發行或自行停版后還付之”[1]。20世紀初期的中國經濟破敗,深受帝國主義的欺凌與剝削,高額的保證金制度讓辦報成為相對富裕階層的活動,而這些相對的富裕階層都與北洋政府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社會底層人民的言論無法通過報紙的聲音發出,不但嚴重阻礙中國近代新聞事業發展,并且對日后北洋政府統治的中國的滅亡也埋下了伏筆并奠定了深厚的群眾基礎。此外,保證金金額與辦報的發型頻率與地域也有關系,日刊者保押費金額三百五十元,不定期刊者保押費金額三百元,周刊者保押費金額二百五十元,旬刊者保押費金額二百元,月刊者保押費金額一百五十元,年刊者保押費金額一百元:從日到年形成依次遞減。對于京師及會商埠地等重要城市,保押費金額則進行加倍,這也說明了北洋政府辦報自由的虛偽面容:表面給予辦報自由,但實際卻利用高額的保押費限制輿論傳播的時效性與數量,通過提高辦報的門檻以減弱社會輿論的力量,從而維護中華民國特別是重要地區的統治。 《報紙條例》第六條對學術、藝事等報紙實行免繳保押費,一方面促進了學術、藝事的發展,推動了社會文化的繁榮;另一方面,學術、藝事、物價等領域的新聞傳播對于維護北洋政府的統治并沒有重要影響,因此對學術、藝事、物價等領域新聞傳播的自由,實際上是北洋政府為維護從中華民國建立時所延續下來的新聞自由而尋找的一個新聞自由的突破口,是一種掩人耳目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