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加載中... 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主要是指“在未經本人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他人不得在網上收集、取得、利用和傳輸本人個人資料與信息的權利”。在網絡環境下,個人隱私權主要涉及個人數據、私人信息和個人領域三個方面。其中個人數據最重要,個人數據是“有關一個被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數據主體)的任何信息;可以識別的自然人是指一個可以被證明,即可以直接或間接地,特別是通過對其身體的、生理的、經濟的、文化的或生活身份的一項或多項識別”。 法律對一種權利的確認,則意味著對其他人行為的某種禁止。因此,法律在對隱私權進行保護的同時還會帶來相應的權利沖突。 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現狀 我國《憲法》第38 條、第39 條和第40 條分別從公民的人格尊嚴、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等方面作出了規定。這些條文沒有明確提出公民的隱私權,但卻從不同角度保護了公民的人格尊嚴和私人空間、活動不受侵害,并且為其他部門法及司法解釋保護公民個人隱私留下了廣闊的空間。 我國于2010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2 條將隱私權明確規定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益。同時,第36 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的第2 條是我國法律首次明確提出隱私權,同時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并把網絡侵權單獨列出,放置在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這一章中,凸顯了網絡侵權問題急需規范的迫切性。 除此之外,還有《民法通則》、司法解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等都有規定。但也存在不足。首先,《侵權責任法》第36 條的網絡侵權中隱含著對網絡空間隱私權的保護,但是對于隱私權的內容、對于網絡空間隱私權的具體法律保護在該法中都沒有體現;其次,有關隱私權的立法過于空泛,可操作性弱。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根本無法為網絡隱私權提供足夠的保護;第三,我國的隱私權立法分散、簡單、沒有形成專門的保護體系。導致在實踐中上述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力度不夠,保護條件苛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