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加載中...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繼續任職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會長聯席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會長委托,處理學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掛靠福建省新聞工作者協會。適時召開省新聞“兩會”正副主席、會長聯席會議,統一研究省新聞“兩會”重要會務,決定相關事項。 福建省新聞工作者協會的團體會員同時也是本會團體會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舉辦實體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與福建省新聞工作者協會合并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常務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